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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