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張鈺晟
洪宗聖
洪紹峯
林侑樟
蔡○霖 (少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8 月7 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720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乙○○、丙○○、甲○○、蔡○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丁○○、乙○○、丙○○、甲○○、蔡○霖,於下 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7 月17 日2時3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張晉源、劉正彥、李柏蒼、張詠翔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照片數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