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蔣火連
蔣火木
蔣雪
張蔣足
陳蔣阿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 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相對人蔣火連之戶籍地係設於高雄市小港區 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自 無從對相對人蔣火連送達文書,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 ,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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