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8年度,29號
CYEV,108,朴簡聲,29,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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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郭沛宸 
相 對 人 民生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基哲 
相 對 人 麗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協裕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20號相對人民生寶鎮
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給付賠償修繕費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民生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民生 大樓管委會)於鈞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20號請求給付賠償修 繕費事件中追加聲請人為被告,民生大樓管委會於鈞院前開 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林素珍復以聲請人為被告提出刑事告訴, 民生大樓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唐基哲及林素珍之行為誇大且完 全未按規約事實告知社區住戶,一再抹黑聲請人,聲請人決 定提告妨害名譽及誣告,亦不可能承接後續前開事件相對人 麗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麗君公司)要對民生 大樓社區求償之責任,是認本案有閱卷之需要,據此聲請閱 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 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至若涉及第 三人刑事責任之證據,因刑事訴訟法亦就當事人之閱卷權利 或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設有相關規定,該第三人理應循刑事 訴訟之規定聲請閱卷或調查證據,方符立法之意旨。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本院107年度朴簡字 第220號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



371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文書為證,惟本院函請相對人民 生大樓管委會等人於3日內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 ,相對人民生大樓管委會表示不同意。查聲請人聲請閱覽之 卷宗,係民生大樓管委會向麗君公司請求給付賠償修繕費事 件,民生大樓管委會雖曾於上開事件中追加聲請人為被告, 惟因所為訴之追加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有 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裁定可稽,是民生大樓管委會於上開事件 中既未合法追加聲請人為被告,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中即非當 事人而應為第三人。又聲請人既非當事人,上開事件當事人 中之民生大樓管委會亦不同意其閱覽卷宗,復參以聲請人係 認為唐基哲、林素珍二人涉及刑法妨害名譽及誣告等罪,核 聲請人係為提起刑事告訴之目的而聲請閱覽卷宗,所提出之 相關文書資料尚不足釋明對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 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上開卷宗,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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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