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372號
原 告 陳世翔
訴訟代理人 胡宏瑜
被 告 孫翊
張瑞珠(即張价豪之繼承人)
楊仁禾
許詒倩
陳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81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瑞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价豪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孫翊、楊仁禾、許詒倩、陳姵妤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974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