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3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徐中一
被 告 賴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108 年度重小字第1689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35元,及其中新臺幣49,192元自民國108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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