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玲等間請求聲請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黃麗玲、謝昀宸、謝昀 諭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謝岳宏之遺產數額。惟本件聲請人 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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