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609號
CYEV,108,嘉簡,609,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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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劉冠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長銘後代繼承全部子孫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相關資料勿隱)。
二、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即蔡長銘後代繼承全部子孫之所
  有、朱耿璋後代繼承一大房子孫之所有),於「當事人欄位
  」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明確記載對各
  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為何?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2裁定
  命原告補正前揭一、二事項,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9日送達
  於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易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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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