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劉冠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長銘後代繼承全部子孫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相關資料勿隱)。
二、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即蔡長銘後代繼承全部子孫之所
有、朱耿璋後代繼承一大房子孫之所有),於「當事人欄位
」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明確記載對各
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為何?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2裁定
命原告補正前揭一、二事項,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9日送達
於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易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