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1號
原 告 許家杰
訴訟代理人 陳小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及提出繕本壹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內沒有記載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的金額),而且其請求的原因事實 只有記載民國107年1月6日發生車禍,但是沒有記載車禍的 時間、地點,依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本件訴 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發生車禍的時間、地點、車禍經過), 如果逾期未補正,就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