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王裕程
蔡麗娟
張智賢
被 告 劉寧鴻
蕭劉玉梅
劉寧爝
劉佳惠
劉佳宙
劉佳欣
劉明昌
盧慈蕙
盧彥樺
盧人美
黃有妹
劉凱榮
翁忠義(即翁劉玉秀之繼承人)
翁銘哲(即翁劉玉秀之繼承人)
翁銘山(即翁劉玉秀之繼承人)
翁黛玲(即翁劉玉秀之繼承人)
盧玟昕(即盧昱全之繼承人)
盧昕沂(即盧昱全之繼承人)
盧辰宥(即盧昱全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䕒葦(即盧昱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翁忠義、翁銘哲、翁銘山、翁黛玲應就被繼承人翁劉玉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蔡䕒葦應就被繼承人盧昱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就被繼承人劉通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蕭劉玉梅、劉寧爝、劉佳惠、劉佳宙、劉佳欣、盧慈蕙 、盧人美、黃有妹、劉凱榮、翁忠義、翁銘哲、翁銘山、翁 黛玲、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蔡䕒葦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劉寧鴻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盧昱全(原名:盧品全)前分別於民國10 0 年9 月7 日、101 年12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及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惟其自105 年12月14日起即拒絕繳款,尚積欠原告 本金新臺幣(下同)336,949 元(內含信用卡77,467元、信 用貸款259,482 元)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106 年 度司執字第32949 號債權憑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訴外 人盧昱全、翁劉玉秀、被告劉寧鴻、蕭劉玉梅、劉寧爝、劉 佳惠、劉佳宙、劉佳欣、劉明昌、盧慈蕙、盧彥樺、盧人美 、黃有妹、劉凱榮自被繼承人劉通杉共同繼承而來,並登記 為公同共有,其中翁劉玉秀於107 年11月30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被告翁忠義、翁銘哲、翁銘山、翁黛玲,盧昱全於108 年1 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 、蔡䕒葦,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原告為實現債 權,欲執行債務人盧昱全所得遺產,惟該遺產於分割前屬全 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原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務人盧昱全 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被告翁忠義、翁銘哲、翁銘山、 翁黛玲就被繼承人翁劉玉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
登記,及請求被告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蔡䕒葦就被繼 承人盧昱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 割被繼承人劉通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被告按如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至3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劉寧鴻陳述:對原告訴之聲明,我沒有意見,因欠錢本 應要還錢等語。
㈡被告劉世昌、盧彥樺陳述: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 ㈢被告蕭劉玉梅、劉寧爝、劉佳惠、劉佳宙、劉佳欣、盧慈蕙 、盧人美、黃有妹、劉凱榮、翁忠義、翁銘哲、翁銘山、翁 黛玲、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蔡䕒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債務人盧昱全於100 年9 月7 日、101 年12月14日 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及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惟其自105 年12月14日 起即拒絕繳款,至起訴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336,949 元( 內含信用卡77,467元、信用貸款259,482 元)及利息未清償 ,原告已取得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2949 號債權憑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債務人盧昱全、訴外人翁劉玉秀、被告 劉寧鴻、蕭劉玉梅、劉寧爝、劉佳惠、劉佳宙、劉佳欣、劉 明昌、盧慈蕙、盧彥樺、盧人美、黃有妹、劉凱榮自被繼承 人劉通杉共同繼承而來,並登記為公同共有,其中翁劉玉秀 於107 年1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翁忠義、翁銘哲、 翁銘山、翁黛玲,盧昱全於108 年1 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被告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蔡䕒葦,被告之應繼分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並有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 檢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等件附卷可稽,復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原告前開 主張為真正,而堪採信。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依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之旨趣推之, 尚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 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 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皆得由債權人代位行
使。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同法第1151 條、第1164條規定甚明。查債務人盧昱全積欠原告之前開債 務,並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業如前敘,債務人盧昱全既未 清償,復怠於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其債權, 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盧昱全請求分割遺產之 權利,訴請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參以系爭遺產未見有何依法 律規定或依契約訂定不得分割之情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㈢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經查,翁劉玉秀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翁忠義、翁 銘哲、翁銘山、翁黛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盧昱全死亡後, 其繼承人即被告盧玟昕、盧昕沂、盧辰宥、蔡䕒葦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從而,原告請求就被告翁 忠義、翁銘哲、翁銘山、翁黛玲就被繼承人翁劉玉秀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盧玟昕、盧昕沂 、盧辰宥、蔡䕒葦就被繼承人盧昱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 2 項所示。
㈣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 之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 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判決參照)。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 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 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 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經本院 斟酌系爭遺產之共有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利益等情事, 認其分割方法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一:
┌──┬───────────────┬──────┬─────┐
│編號│被繼承人劉通杉所遺財產 │面積 │公同共有之│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1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4.00 │1分之1 │
├──┼───────────────┼──────┼─────┤
│ 2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48.17 │1分之1 │
├──┼───────────────┼──────┼─────┤
│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157.94 │1分之1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應繼分比例│
├──┼─────┼─────┤
│ 1 │劉寧鴻 │8分之1 │
├──┼─────┼─────┤
│ 2 │蕭劉玉梅 │8分之1 │
├──┼─────┼─────┤
│ 3 │劉寧爝 │8分之1 │
├──┼─────┼─────┤
│ 4 │劉佳惠 │24分之1 │
├──┼─────┼─────┤
│ 5 │劉佳宙 │24分之1 │
├──┼─────┼─────┤
│ 6 │劉佳欣 │24分之1 │
├──┼─────┼─────┤
│ 7 │劉明昌 │8分之1 │
├──┼─────┼─────┤
│ 8 │盧慈蕙 │32分之1 │
├──┼─────┼─────┤
│ 9 │盧彥樺 │32分之1 │
├──┼─────┼─────┤
│ 10 │盧人美 │32分之1 │
├──┼─────┼─────┤
│ 11 │黃有妹 │16分之1 │
├──┼─────┼─────┤
│ 12 │劉凱榮 │16分之1 │
├──┼─────┼─────┤
│ 13 │翁忠義 │32分之1 │
├──┼─────┼─────┤
│ 14 │翁銘哲 │32分之1 │
├──┼─────┼─────┤
│ 15 │翁銘山 │32分之1 │
├──┼─────┼─────┤
│ 16 │翁黛玲 │32分之1 │
├──┼─────┼─────┤
│ 17 │盧玟昕 │128分之1 │
├──┼─────┼─────┤
│ 18 │盧昕沂 │128分之1 │
├──┼─────┼─────┤
│ 19 │盧辰宥 │128分之1 │
├──┼─────┼─────┤
│ 20 │蔡䕒葦 │12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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