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永毅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
納裁判費5,400 元。
二、陳報被告2 人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之回執或其他證明。
三、提出被告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康洛湖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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