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33號
原 告 陳群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重沂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8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