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蕭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端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陳報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尚不足認定被
繼承人之配偶劉俊華有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6條規定為繼承表示。是原告應向管轄法院查詢被告陳
端輝之配偶劉俊華有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6條規定向該法院為繼承表示,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顯有缺漏,應提出記載被告全體繼
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已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亦應列載並註
記) ,及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所提民事追加被告狀未提出繕本,請按被告人數補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