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8年度,273號
OLEV,108,員簡,27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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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7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施金材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以108 年度員 補字第270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已於108 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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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