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4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陳依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付,按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按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