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8年度,145號
NTEV,108,埔簡,145,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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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魏辰峰(原名:魏效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第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定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貸款 約定書)及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現金卡約 定書),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0,009 元及 5萬1,1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1萬1,155 元。是依同法第427 條第 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三、第查系爭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 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貴行營業所在地(即大里分行 〈部〉)為履行地,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 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 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見本院卷第19頁)及系爭現金卡 約定書第伍點第2 條規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 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貴行營業所(即大里分行〈部〉)為 履行地,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或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或其他法律有專屬管轄特別規定之適用。」(見本 院卷第21頁)。本件訴訟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自無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9 之適用,則兩造既合意約定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自應向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起訴。
四、綜上所述,因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爰依原告



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至移轉管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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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