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粘舜強
被 告 簡宏軒
簡金卿
簡秀娟
簡國隆
簡沛涵
簡于婷
簡于涵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洪玉鳳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之民事追加分割共有物狀尚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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