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泯夆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吳泯夆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 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為吳 泯夆所有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