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08年度,205號
PKEV,108,港簡調,205,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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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東昌 

      蔡吳政 
      蔡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應將坐落雲林縣○○ 鎮○街段0000000 ○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及其同段942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 對人蔡吳政蔡東和就系爭土地分別於100 年6 月20日、10 1 年1 月17日以買賣、贈與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將上開以買賣、贈與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登記均予以塗銷;相對人蔡吳政就系爭土地、建物於 90年9 月3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惟依原告調解聲明 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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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