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8年度,189號
PDEV,108,斗司調,189,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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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彰等人間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應就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0建號建物辦理變價分割等語 。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 到庭調解之意願,迄均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 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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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