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徐宏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不服本會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裁
定,聲請再審,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66條第3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 於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各款所列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 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徐宏志(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法官,前因沈湎於麻將賭博,一年賭博約100次, 且多次與其所承辦案件(擔任合議庭陪席法官)之被告周五 六、周五六之妻周陳秀霞共同以麻將牌賭博,又多次違反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未依實申報財產。監察院認其有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賭 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提案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酌其 行為破壞司法風紀,玷辱司法機關聲譽,情節不輕等情狀, 於98年6月5日以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下稱原議決) ,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 多次聲請再審議及再審,均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 駁回其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議決、最近一次再審之裁 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歷次再審議之議決及再審裁 定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空泛指摘本會原議決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歷次再審議之議決及再審裁定有自相 矛盾,及對聲請人有利之事實證據,並未敘明不採理由之違 法等語,但對最近一次再審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 ),有何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再審事 由,並未具體指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 就同一事件對於本會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 一次裁判之再審聲請有理由,本會始得進而審究其對之前歷 次裁判之再審聲請有無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則 聲請人對本會歷次裁判(議決)部分之再審意旨,即毋須審 究,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