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96號
移 送機 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蔡清祥 住同上
3被付懲戒人 謝宏裕 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屏東縣調
查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謝宏裕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甲、法務部移送意旨:
壹、被付懲戒人違失事實說明:
一、本案被付懲戒人係本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 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專員,前於該處苗栗縣調查站(下稱苗栗 縣站)服務,於106年2月14日起至107年8月8日兼任組長期 間,因涉嫌將調查局同仁製作之聲請通訊監察釋明書中含監 察對象之內容及手機門號明細,以及偵辦案件中之詢問要點 等資料洩密予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育民工 家)副校長柯宏緯等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 檢署)起訴(證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證2)在案。 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對調查局形象聲譽影響甚鉅,且所涉 洩密違失情節重大,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4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送請審理。
二、涉案事實:
本案緣於107年7月20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苗栗縣站,對 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等人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執行 搜索扣押,發現柯宏緯手機內有107年6月29日與被付懲戒人 之LINE通聯紀錄「OK圖記」(證3),並在另一涉嫌人育民 工家進修部臺中班班主任張春菊住家電腦內發現存有苗栗縣 站「陳調查」人員之106年7月2日之詢問要點(證4)。經苗 栗縣站人員於107年7月20日搜索當日初步詢問,柯宏緯告以 該詢問要點係被付懲戒人提供,再由渠轉交給張春菊事先準 備以因應調查,案情如次:
(一)被付懲戒人於106年2月間支援苗栗縣站偵辦苗栗縣通霄鎮農 會總幹事參選人徐學承等涉嫌賄選案件,因而獲有調查官陳 逸紋製作之聲請通訊監察釋明書中含監察對象徐永森等15人 之部分釋明內容,及以調查官陳逸紋帳號登入「通訊監察系 統」查閱行動電話09825XXXXX號等十餘支門號明細,竟持手 機拍攝2張照片,於106年6月3日18時4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
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知 悉。
(二)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6月29日16時38分許起至17時35分許止 ,使用其辦公室電腦,以自己及調查專員陳長松之帳號密碼 接續共計4次登入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證5),而獲有 育民工家涉嫌背信案承辦人即調查官江兆偉製作,預計要在 107年7月2日對相關人士執行之詢問要點,竟持手機拍攝3張 照片,於同日17時5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應 持有上開秘密之柯宏緯,再由柯員告知查證對象張春菊。三、行政調查:
為釐清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行政責任,調查局針對被付懲 戒人涉及洩密罪嫌等違失責任,於108年4月18日派員訪談被 付懲戒人,情形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108年4月12日收到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付懲戒人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有關徐學承等涉及賄選案 件洩密部分之記載,坦承不諱,當時係因柯宏緯表示對於通 霄地區農會選舉賄選狀況可以掌握,被付懲戒人想幫忙調查 局轄區據點掌握及偵查農會賄選的情資,所以在未深思熟慮 的狀態下,將通訊監察釋明書釋明內容及門號明細等資料拍 照後以LINE傳給柯,但柯事後並沒有針對這些人提供具體的 農會選舉賄選情資。
(二)被付懲戒人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有關育民工家涉及背信案 洩密部分之記載,亦坦承不諱,當時是因為柯宏緯想了解育 民工家案件偵辦進度及107年7月2日相關證人到苗栗縣站作 證等相關情事,被付懲戒人才會去了解該案偵辦進度。當初 被付懲戒人用自己的帳號登入後,並未發現本案,於是冒用 該站調查專員陳長松帳號密碼登入案件執行系統找到本案之 詢問要點,因為該詢問要點上面寫了106年7月2日(預計要 在107年7月2日對相關人士的訪問要點,誤植為106年7月2日 ),故認為該要點應該已經詢問過,就將該要點以LINE照片 傳給柯宏緯,柯員收到後只用LINE傳了一個「OK」,事後並 沒有用電話聯絡,所以不清楚柯員事後如何運用。(三)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留有被付懲戒人及同站調查專員陳長松 等2人於107年6月29日以協辦筆錄身分登入該案之紀錄。四、被付懲戒人107年7月20日報告書及補充意見略以(證6):(一)被付懲戒人係於2、3年前於苗栗市某餐敘場合,經友人介紹 認識柯宏緯,平時會提供教育年改、選舉賄選、地方民意代 表涉貪等線索,為重要運用關係。
(二)107年6月26日柯宏緯主動與被付懲戒人聯繫,表示該校招生 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被苗栗縣站調查,苗栗縣站也陸續
通知多人到案說明,並提及同年7月2日將通知證人前往苗栗 縣站查證,希望瞭解案件進度,被付懲戒人基於人情請託關 係,便於同年6月29日16時許,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案件執 行系統查看證人詢問要點,惟因並無參與案件偵辦無法查詢 ,乃冒用該站調查專員陳長松帳號密碼登入查詢證人詢問要 點下載拍照,於同月日17時51分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柯 宏緯(時任育民工家招生處主任)知悉。柯宏緯收到上開照片 而獲悉該詢問要點後,當日近19時許,即趕赴育民工家進修 部臺中班班主任張春菊位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住處告知上 情。然因張春菊認為照片中詢問要點字體太小,柯宏緯遂將 3張照片,利用手機以電子信箱郵寄方式寄至張春菊孫女林 育貞電子信箱。嗣張春菊再將該照片檔另儲存於張春菊孫媳 婦葉倢羭辦公室電腦桌面「育民相關資料」資料夾內。(三)被付懲戒人因欠缺深思熟慮,才會將詢問要點轉傳給柯宏緯 ,因此造成調查局困擾,渠深感悔意,盼給予自新機會。五、綜上,被付懲戒人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違法 失職情形,經調查局108年5月22日考績委員會第299次會議 決議(證7),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建請移送貴會依 法審理。本案復經本部108年7月25日108年度考績委員會第1 次會議決議(證8),被付懲戒人所涉洩密違失行為,符合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應受懲戒之情形,爰依同法24 條之規定移送貴會審理。
貳、被付懲處人所涉違失情節重大,應受懲戒。參、證據:
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3月27日107年度偵字第5917 號起訴書影本1份。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6月11日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 決書影本1份。
3、柯宏緯手機內107年6月29日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通聯紀錄「 OK圖記」影本1份。
4、張春菊住家電腦內存有苗栗縣站「陳調查」人員之106年7月2 日之詢問要點影本1份。
5、被付懲戒人及陳長松等2人於107年6月29日以協辦筆錄身分登 入本局案件執行系統之紀錄影本1份。
6、被付懲戒人107年7月20日、108年5月17日及108年7月18日書 面陳述意見影本各1份。
7、本部調查局108年6月17日調人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該局 108年5月22日考績委員會第299次會議審議資料及簽到表影本 各1份,內附附件如下:
(1)本部調查局政風室108年4月18日訪談紀錄影本1份。
(2)本部調查局政風室108年5月6日第00000000000號簽影本1份。(3)本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被付懲戒人涉嫌洩密案行政調查報 告影本1份。
(4)本部調查局政風室108年5月16日調政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 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8、本部108年7月25日108年度考績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節錄 )及簽到表影本各1份。
9、本部108年7月8日法人決字第00000000000號及108年7月22日 法人決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影本各1份(均含送達證書) 。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係奉派於107年7月2日參與育民工家涉嫌背信不 法案證人查證為參案人員,本身可以自己帳號登入系統查閱 詢問要點,惟因該案本站已調查3年多,也陸續進行調卷、 通知多人到案說明,期間亦更換3位承辦人(分別為王鈞賦、 林靖渟及江兆偉),渠於107年6月29日下午4時許,以搜尋「 承辦人江兆偉」案件方式未獲該案(因系統承辦人未更正仍 為林靖渟),並誤認7月2日當天要開會討論局長蒞站事宜可 能無法查詢,乃用自己電腦以調查專員陳長松帳號(該帳號 為代請假其本人告知的)登入並以案名方式查詢得知106年已 詢問過之要點,後來渠再登入本人帳號以「案名」方式,才 找到同為已於106年詢問過之公版證人要點。(證1、6,107 年偵字5917號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所列第二項不起 訴參照)。
二、被付懲戒人係出於職務需要經營地方、拓展人脈,爭取工作 績效而涉犯刑責,不具對價關係,且洩密之對象為地方運用 關係,未將資訊另傳遞第三人,足見被付懲戒人犯行並非重 大。又,被告洩密之苗栗縣通霄鎮農會總幹事參選人徐學承 涉賄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選簡字第2號判決 在案、及育民工家涉嫌背信案目前繫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473號審理中,顯見未因被付懲戒人洩密犯行影 響偵查結果。又被付懲戒人自始就其犯行均坦承不諱,有及 時反省改過之心,加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被付 懲戒人無再違犯之虞,是以,祈請委員考量渠平時素行良好 、歷年工作績效優異,加上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 仍積極主動蒐報賄選情資,計發掘銅鑼鄉鄉民代表候選人陳 00(法院已判決)等多件賄選案源及情資。綜上,敬請貴會明 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以啟自新之機會。三、證據:引用移送機關所提出之:
證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證6:報告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謝宏裕係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灣省調 查處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專員,前於該處苗栗縣調查站(下稱 苗栗縣站)服務,於106年2月14日起至107年8月8日兼任組 長期間,有如下之違法失職行為:
1.被付懲戒人於106年2月間支援苗栗縣站偵辦苗栗縣通霄鎮農 會總幹事參選人徐學承等涉嫌賄選案件,因而獲有調查官陳 逸紋製作之聲請通訊監察釋明書中含監察對象徐永森等15人 之部分釋明內容,及以調查官陳逸紋帳號登入「通訊監察系 統」查閱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等16組門號明細,竟持手機 拍攝2張照片,於106年6月3日18時4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知悉 。
2.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6月29日16時38分許起至17時35分許止 ,在苗栗縣調查站內,使用其辦公室電腦,以自己及調查專 員陳長松之帳號密碼接續共計4次登入調查局「案件執行系 統」,而獲有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育民工家)涉 嫌背信不法案承辦人即調查官江兆偉製作,預計要在107年7 月2日對相關人士執行之詢問要點(要點誤植為106年7月2日) ,明知上開內容為國防以外應保守之秘密,仍基於洩密之犯 意,持手機拍攝3張照片,於同日17時51分許,透過通訊軟 體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柯宏緯(時任育民工家 招生處主任)知悉。柯宏緯收到上開照片而獲悉該詢問要點 後,當日近19時許,即趕赴育民工家進修部臺中班班主任張 春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住處告知上情; 柯宏緯並將3張照片利用手機以電子信箱郵寄方式,寄至張 春菊孫女林育貞之電子信箱。嗣張春菊再將該照片檔案另儲 存於其孫媳婦葉倢羭辦公室電腦桌面「育民相關資料」資料 夾內。嗣於107年7月20日苗栗縣調查站另案搜索張春菊上開 住處,發現葉倢羭辦公室電腦桌面上「育民相關資料」資料 夾,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柯宏緯手機內107年6月29日與被付懲戒人之LI NE通聯紀錄「OK圖記」、張春菊住家電腦內存有苗栗縣站「 陳調查」人員之106年7月2日之詢問要點、被付懲戒人及陳 長松等2人於107年6月29日以協辦筆錄身分登入調查局案件 執行系統之紀錄、被付懲戒人107年7月20日、108年5月17日 及108年7月18日書面陳述意見、調查局政風室108年4月18日 訪談紀錄、調查局政風室108年5月6日第00000000000號簽、 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被付懲戒人涉嫌洩密案行政調查報告等
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服務機關之報告書 及提出於本會之答辯書亦坦承其事;被付懲戒人並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洩密罪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犯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917號起訴書、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各1份在 卷可考。上開事實,足堪認為真實。
三、核被付懲戒人身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調查官,就服務機 關有關犯罪偵查之調查資料,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不應 公開,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付懲戒人將之洩漏予他 人或相關當事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 務法第4條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 得洩漏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失職行為,其 行為將使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信賴,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 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其他各款所 定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