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3年度,11681號
TPPP,103,清,1168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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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681號
原移送機關福建省政府之承受機關連江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增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明生  福建省連江縣立塘岐國民小學校長(停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福建省政府移送審議,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由福建省政府移送,自107年12月31日起福建省政府 預算歸零,所有員額及業務均移撥予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 心等單位,並不再派任省政府主席,是福建省政府已無代表 人及業務承辦人。依行政院107年10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7 0054222號函,為配合行政院108年度省級機關(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預算歸零政策,原臺灣省政 府對所屬各縣(市)政府公務員移送懲戒之案件,應由對其 具有監督權之各縣(市)政府承受移送機關地位之相同意旨 ,本件係原福建省政府連江縣政府公務員移送懲戒之案件 ,自應由對其具有監督權之連江縣政府承受移送機關之地位 ,合先敘明。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 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 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 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 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被付懲戒人陳明生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以其 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3月28日議決停止審 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24號判決在案,此有該判決在卷可 稽。本會合議庭因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為宜,爰 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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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