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2年度,11539號
TPPP,102,清,11539,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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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39號
被付懲戒人 阮懷安(原名阮鵬球)
被付懲戒人 劉萬邦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調查官(停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 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 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 響,為該法第77條第1款所明定。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 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阮懷安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 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0 月18日議決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 懲戒人等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102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判 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臺北地院刑事庭108年9月11日北院忠 刑全102訴字第704號檢送文件表檢附判決書可稽。本會合議 庭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規定,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 程序之決議為宜,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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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