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8年度,5號
NHEV,108,湖訴,5,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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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清元 
訴訟代理人 李宇澤 
上列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間返還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
貳萬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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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