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清元
訴訟代理人 李宇澤
上列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間返還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
貳萬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