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13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黃依萍
被 告 翁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有 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間靠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車 執照等情,惟查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戶籍址為被告之 住所。至原告起訴狀陳報之被告地址,被告並未居住於該地 ,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文可佐。是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