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182號
NHEV,108,湖簡,118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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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李金來 
被   告 謝政煒即捷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羅皓皓因毀損案件而對原告有損害賠償 債務,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 士院彩107 司執康字第75814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 令),在如附表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就羅皓皓對被告之每 月應領薪資債權逾1 萬9,388 元部分,自107 年12月起移轉 於原告。惟被告既未向法院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辦理 扣薪支付予原告,經原告數度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 系爭移轉命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13萬5,000 元及自107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移轉命令為佐(見本院 卷第10頁至11頁)。並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 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另查,被告於102 年6 月19日為羅皓皓投保勞 工保險,投保薪資2 萬2,800 元,另自108 年1 月1日 起



調薪為2 萬3,100 元,後於108 年4 月12日辦理退保等情 ,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22頁),是可認羅皓皓自102 年6 月19日起至108 年4 月 12日間確實任職被告公司。則依系爭移轉命令,羅皓皓對 被告薪資債權自107 年12月起至108 年4 月12日期間,逾 1 萬9,388 元部分即移轉予原告,經計算為1 萬6,033 元 〔107 年12月移轉3,412 元、108 年1 月至3 月各移轉3, 712 元,108 年4 月1 日至12日移轉1,485元(3,712 × 12/30 =1,48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412 +3,712 ×3 +1,485 =16,033〕。又如附表所示之債權 金額,計算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顯已超過上開被告應給 付之金額,堪認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尚於其對羅皓皓之債權 範圍內,附此敘明。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而其起 訴狀繕本於108 年6 月14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9頁) ,原告上開請求經本院准許部分,並請求被告自108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部分,為 有理由,逾此範圍,原告雖主張數度向被告催討,然並未 提出其催告被告履行之證據資料,尚難認有理由。五、從而,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1 萬6,033 元及 自108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部分為有無理,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明,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無 庸為准駁回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44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80 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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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75814 號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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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金額 │執行費 │移轉比例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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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萬5,000 元│1,080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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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