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8年度,697號
NHEV,108,湖小調,697,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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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697號
原   告 李章均 

被   告 褚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有 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應認被告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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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