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575號
NHEV,108,湖小,575,2019092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575號
原   告 謝季汝 
被   告 蔡安美即蔡讚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