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8年度,327號
NHEM,108,湖簡,32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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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銀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6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銀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即新臺幣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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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