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淑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976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