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152號
CLEV,108,壢簡,1152,201909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程志蓉 
訴訟代理人 魏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並檢附被告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主管機關對主任委員當選准予備查之函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僅載名被告為「大龍潭花園暨龍閣社區, 花園國宅管理委員會徐伯榮主委」,就原告究係以上開社區 抑或以上開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或以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主委徐伯榮為被告,尚難以特定。若原告係以上開社區之管 理委員會為被告,則原告並未列明被告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及其地址,惟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係屬非法 人團體,應由其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代表為訴訟行為或代 受訴訟行為,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自應 由原告提出補正書狀予以補充更正,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及主管機關對主任委員當選准予備查之函文,並 提出上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又若被告係以徐伯榮為被告,亦應提出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主文所示內容補正,如未依前述期 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