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08年度,73號
CLEV,108,壢保險簡,73,2019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被   告 古盛宇 
法定代理人 古旺雲 
      劉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211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 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5,87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8 時5 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桃 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處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由 後碰撞前方由訴外人許傳和駕駛訴外人青雲紙業有限公司( 下稱青雲公司)所有、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後方受損(下稱系爭 車禍事故)。系爭車輛受損部分經送廠修復,其修復之必要 費用為115,878 元(零件費用為155,337 元,折舊後為95,0 04元、工資為20,87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許傳和與被告於上揭時、地發生系爭車禍事故等情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青雲 公司行照、估價單及發票、賠償給付同意書各1 份附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5 至12頁),本院並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龍潭分局調取系爭車禍事故相關卷宗(見本院卷第15至24 頁)核閱屬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本院之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之2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 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 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94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卷附現場車輛移動前之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7 至24頁),可知現場為劃有「慢」標字之雙向道,該標字 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而事 故發生之際,被告車輛在系爭車輛左後方,被告車輛右車 頭與系爭車輛左後車尾相撞,造成系爭車輛左後方保險桿 凹陷、掉落;並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職務報告略 以:「職到達現場後先行照相並詢問事故發生情形,被告 稱騎乘被告車輛未注意前方車況,不慎撞擊前方許傳和駕 駛之系爭車輛…」等節,有職務報告1 份附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16頁),互核以觀,可知系爭車禍事故發生過程應 為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往前撞擊系爭車輛後方,致 系爭車輛受損,是依上開規定,被告駕車行經上址,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 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有現場照片數張在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17至24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前方之系爭車輛,致該車輛受有損害, 是被告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顯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且上開過失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兩者間並具相當因果關係 ,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綜觀卷內資料,查 無系爭車輛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 況,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系爭車輛駕駛即許傳合有違反道路 交通安全之行為,實難認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 ,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併予敘明之。
(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查,被告就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且系爭車輛所受 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開規 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業經認定 如前,又原告就其承保之系爭車輛既已完成保險理賠,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自 屬有據,可以准許。
(四)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 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經查,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176,211 元,其中零件費用為 155,337 元,折舊後為95,004元、工資為20,874元等情, 有估價單及發票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0頁),並 經本院核閱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修繕項目與現場照片所示 之碰撞位置相符,有現場照片數張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7至24頁),而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 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 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而系爭車輛係於105 年9 月出廠,有青雲公司行照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 頁 ),迄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6 年9 月26日,已使用1 年1 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5,004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加計工資為20,874元,共計11



5,878 元,是系爭車輛之修理必要費用應為115,878 元。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33 條 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 屬無確定期限,起訴狀繕本於108 年6 月26日送達被告,有 公示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27頁) ,是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108 年6 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15,8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6 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本件原告原請求176,211 元, 依此計算裁判費為1,880 元,嗣原告縮減聲明請求115,878 元,裁判費為1,220 元,是原告依原起訴聲明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其中因縮減聲明所生超過1,220 元部分,應由原 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5,337×0.369=57,319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5,337-57,319=98,018



第2年折舊值 98,018×0.369×(1/12)=3,014第2年折舊後價值 98,018-3,014=95,004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