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8年度,30號
SJEV,108,重簡調,30,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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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汪宜臻 
相 對 人 梁承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218 巷32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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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