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515號
SJEV,108,重簡,1515,201909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515號
原   告 高炳忠 
 
原告與被告曾榮毅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41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