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訴訟代理人 王復華
訴訟代理人 趙致忠
訴訟代理人 李杰倫
訴訟代理人 吳瑋琦
被 告 岸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柒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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