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467號
SJEV,108,重簡,1467,2019092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劉瑞珍 
被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