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陳立果
原告與被告簡聰田即禾煜工程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
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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