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439號
SJEV,108,重簡,1439,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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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陳立果 
 
原告與被告簡聰田禾煜工程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
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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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