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199號
SJEV,108,重簡,1199,2019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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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1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張朱幼女
      張富勝 
      張秋芬 
      張朱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雅晴與被告就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伯柔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原告(代位張雅晴)與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朱幼女張富勝張秋芬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代位人即訴外人張雅晴(原名張嘉伶) 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迄未依約還款,仍積欠原 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48,511元及約定利息尚未清償,原 告前曾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張雅晴(原名張嘉伶)償還,業已 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6032號民事判決暨 確定證明,是原告對張雅晴(原名張嘉伶)有債權存在。又 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被繼承人張伯柔林石定所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被繼承人張伯柔於106年10月10日死亡後 ,系爭遺產由訴外人張雅晴及被告等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 有,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並於107年4月9日辦理繼承登 記完竣。惟訴外人張雅晴及被告等人並未協議分割系爭遺產 ,且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訴外人張雅晴名下並無 其他財產可供原告取償而陷於無資力之狀態,且怠於行使分 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原告為保全債 權之必要,自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張雅晴行使遺產分割請求 權,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一節 ,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6032號民事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份為證,被告張朱瑋張惠淳到庭同意 分割系爭遺產,被告張朱幼女張富勝張秋芬則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三、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242條 前段、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於繼承開始後,各繼承人依遺囑分配之比例或應繼 分,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成為公同共 有,所繼承者既為財產權(包括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則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分割請求權,性質上即為具有財產價值 之權利,得由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四、經查:本件原告為張雅晴(原名張嘉伶)之債權人,系爭遺 產為張雅晴(原名張嘉伶)及被告等人所共同繼承,並辦理 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因張雅晴(原名張嘉伶)怠於行使 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從執行張雅晴(原名張嘉伶)因 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財產,顯已影響原告債權之行使,而除 系爭遺產外,張伯柔並未遺有其他未分割之財產,此有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此外,亦無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禁止分割之情形,是原告主張代位 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
五、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 妥適之判決。又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 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 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 ,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 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 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由被告等人與張雅晴( 原名張嘉伶)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此種分割 方式應符合全體繼承人之意願,故本院認將系爭遺產由被告 等人與張雅晴(原名張嘉伶)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張雅晴(原名 張嘉伶)請求與被告等人分割系爭遺產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本院雖准原告代位張雅晴(原名張嘉 伶)分割張伯柔之遺產,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而為,原告既代位張雅晴(原名張嘉伶)請求分割, 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兩造應各依原告所受利益 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品媛
附表一:
┌────────────────────────────────────┐
│土地部分: │
├─┬─────────────────────┬──────┬─────┤
│編│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 利 │
│ ├───┬────┬───┬────┬───┤(平方公尺)│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地號 │ │ 範 圍 │
├─┼───┼────┼───┼────┼───┼──────┼─────┤
│1 │彰化縣│ 田尾鄉 │溪子頂│ 十張犁 │28 │67 │公同共有 │
│ │ │ │ │ │ │ │1180/9440 │
├─┼───┼────┼───┼────┼───┼──────┼─────┤
│2 │彰化縣│ 田尾鄉 │溪子頂│ 十張犁 │28-1 │145.00 │公同共有 │
│ │ │ │ │ │ │ │1180/9440 │
├─┼───┼────┼───┼────┼───┼──────┼─────┤
│3 │彰化縣│ 田尾鄉 │溪子頂│ 十張犁 │28-2 │175.00 │公同共有 │
│ │ │ │ │ │ │ │1180/9440 │
├─┼───┼────┼───┼────┼───┼──────┼─────┤




│4 │彰化縣│ 田尾鄉 │溪子頂│ 十張犁 │28-3 │172.00 │公同共有 │
│ │ │ │ │ │ │ │1180/9440 │
├─┼───┼────┼───┼────┼───┼──────┼─────┤
│5 │彰化縣│ 田尾鄉 │溪子頂│ 十張犁 │28-4 │167.00 │公同共有 │
│ │ │ │ │ │ │ │1180/9440 │
├─┼───┼────┼───┼────┼───┼──────┼─────┤
│6 │彰化縣│ 田尾鄉 │溪子頂│ 十張犁 │28-10 │526.00 │公同共有 │
│ │ │ │ │ │ │ │118/2720 │
├─┼───┼────┼───┼────┼───┼──────┼─────┤
│7 │新北市│ 新莊區 │裕民段│ 無 │37 │86.06 │公同共有 │
│ │ │ │ │ │ │ │1/5 │
└─┴───┴────┴───┴────┴───┴──────┴─────┘
 
┌──────────────────────────────────┐
│建物部分: │
├─┬──────┬──────┬──────┬──────┬────┤
│編│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號│ │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新莊區│ 70.38 │公同共有│
│ │裕民段86建號│裕民段37地號│中正路871巷4│ │1分之1 │
│ │ │ │之4號 │ │ │
└─┴──────┴──────┴──────┴──────┴────┘

附表二:
 
┌─────────────────────┐
│分割標的: │
│彰化縣○○鄉○○○段○○○○段00地號 │
│彰化縣○○鄉○○○段○○○○段0000地號 │
│彰化縣○○鄉○○○段○○○○段0000地號 │
│彰化縣○○鄉○○○段○○○○段0000地號 │
│彰化縣○○鄉○○○段○○○○段0000地號 │
├──────────┬──────────┤
│姓名 │ 應繼分 │
├──────────┼──────────┤
張雅晴(原名張嘉伶)│ 1180/56640 │
├──────────┼──────────┤
張朱幼女 │ 1180/56640 │
├──────────┼──────────┤




張富勝 │ 1180/56640 │
├──────────┼──────────┤
張秋芬 │ 1180/56640 │
├──────────┼──────────┤
張朱瑋 │ 1180/56640 │
├──────────┼──────────┤
張惠淳 │ 1180/56640 │
└──────────┴──────────┘
 
┌─────────────────────┐
│分割標的: │
│彰化縣○○鄉○○○段○○○○段00000地號 │
├──────────┬──────────┤
│姓名 │ 應繼分 │
├──────────┼──────────┤
張雅晴(原名張嘉伶)│ 118/16320 │
├──────────┼──────────┤
張朱幼女 │ 118/16320 │
├──────────┼──────────┤
張富勝 │ 118/16320 │
├──────────┼──────────┤
張秋芬 │ 118/16320 │
├──────────┼──────────┤
張朱瑋 │ 118/16320 │
├──────────┼──────────┤
張惠淳 │ 118/16320 │
└──────────┴──────────┘
 
┌─────────────────────┐
│分割標的: │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
├──────────┬──────────┤
│姓名 │ 應繼分 │
├──────────┼──────────┤
張雅晴(原名張嘉伶)│ 1/30 │
├──────────┼──────────┤
張朱幼女 │ 1/30 │
├──────────┼──────────┤
張富勝 │ 1/30 │
├──────────┼──────────┤




張秋芬 │ 1/30 │
├──────────┼──────────┤
張朱瑋 │ 1/30 │
├──────────┼──────────┤
張惠淳 │ 1/30 │
└──────────┴──────────┘
 
┌─────────────────────┐
│分割標的: │
│新北市○○區○○段00○號 │
├──────────┬──────────┤
│姓名 │ 應繼分 │
├──────────┼──────────┤
張雅晴(原名張嘉伶)│ 1/6 │
├──────────┼──────────┤
張朱幼女 │ 1/6 │
├──────────┼──────────┤
張富勝 │ 1/6 │
├──────────┼──────────┤
張秋芬 │ 1/6 │
├──────────┼──────────┤
張朱瑋 │ 1/6 │
├──────────┼──────────┤
張惠淳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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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