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陳怡靜
被 告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劉彥玲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7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在卷佐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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