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026號
SJEV,108,重小,3026,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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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
原   告 黃文梁 

被   告 詹承于(即郭柔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曹敏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市○路○段000號四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原告係依借款返還請求 權而為請求,本院不因原告所提出證物即支票之付款地為永 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而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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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