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954號
SJEV,108,重小,2954,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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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954號
原   告 張耿綸 
 
原告與被告鄭張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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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