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巧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