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433號
FSEV,108,鳳補,433,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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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連張省發支付命
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4930 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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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