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430號
FSEV,108,鳳補,430,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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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蘇雄生 


原告與被告張顥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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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