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416號
FSEV,108,鳳補,416,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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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黃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芬寬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芬寬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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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