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晉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株
原告與債務人日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餘72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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