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382號
FSEV,108,鳳補,382,2019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晉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株 
原告與債務人日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餘72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
晉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