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8年度,840號
FSEV,108,鳳小,84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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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840號
原   告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永成 
訴訟代理人 簡敏郎 
被   告 黃進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並自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如逾期六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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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