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7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民
李恆瑋
被 告 吳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