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易字,108年度,50號
FSEM,108,鳳秩易,5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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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易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處罰人  柯○浩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3 日以108 年度鳳秩字第3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浩易以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柯○浩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8 年度鳳秩字第3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 同)2,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鳳秩字第34號裁定裁處 罰鍰2,000 元,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確定,移送機關並 以108 年6 月20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286500 號執行通 知書通知被處罰人應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 鍰,該通知書業於108 年7 月24日18時10分送達被處罰人住 所,由同居人即被處罰人之母代收,此有上開裁定、本院鳳 山簡易庭108 年6 月17日函、移送機關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 書等在卷可稽。是以,被處罰人至遲應於108 年8 月3 日前 完納罰鍰,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罰鍰,是本件聲請於法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 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為2,000元,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折算後,應易以拘留2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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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